第二篇:我的特休我作主?雇主可以拒絕或變更日期嗎?
(情境對話)
B:「太好了!我決定在聖誕節休這 7 天!馬上送出請假單。」
A:「等等!老闆會不會說人手不夠不給休啊?」
B:「哼!我特休耶,我的 WLB 權利神聖不可侵犯!老闆:『不行!你那 7 天公司很忙,經營急迫!』」
A:「啊!那怎麼辦?我的假期泡湯了?」
B:「別怕,法律說老闆不能單方面拒絕!」
1. 特休為什麼深受勞工喜愛?
(1) 勞工請特休不需要向雇主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與其他假別相較之下更具彈性、沒有負擔。
(2) 勞工請特休時雇主仍需支付當日薪水,這是一種「全薪」的假別。
2. 雇主可否拒絕勞工請領特休?
在現行制度下,特別休假的日期是由勞工自行排定的。這項權利是《勞基法》賦予勞工的單方權利,雇主原則上不能隨意拒絕。
那雇主什麼情況下可以插手呢?只有在兩種極端情況下,雇主才能與勞工「協商調整」特別休假的日期:
(1) 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。
(2) 勞工個人有特殊因素。
請注意,這裡的關鍵詞是「協商調整」,這意味著雇主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,才能變更勞工指定的休假日期。
不過,勞工行使排假權時,也必須遵守誠信原則。如果勞工在極度臨時(例如,在航空公司,航班起飛前不到 5 小時才提出臨時特休),導致雇主營運受到嚴重損害,這種惡意或違反誠信的權利行使,雇主可以主張無效。總之,勞工應盡量預先排定並通知雇主,讓雇主有時間因應。
另外,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,擅自不到班構成曠職者,是不能在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,以脫免曠職的法律效果。
3. 特休假可以請半天或一小時嗎?
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,主要取決於勞資雙方的協商。實務上有些公司允許以半小時或小時為單位來計算特休。
【參考資料】
雇主否准權:勞基法施細§24。
勞工單方排定: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。
誠信原則之限制: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 154 號、109年度上字第 111 號判決。
事後補請特休: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