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在這個講求「工作與生活平衡」(Work-Life Balance, WLB)的時代,你是否也覺得自己快被工作榨乾了?別擔心,法律為所有努力付出的勞工準備了一份超級大禮——「特別休假」(簡稱特休)!這不只是一般的假期,更是你重新充電、找回自我的黃金機會。今天,我們就用最輕鬆的方式,一起來了解特休的法律知識,讓你休得開心,休得有理!
 
 
第三篇:年底「特休孤兒」怎麼辦?未休工資的身份之謎
(情境對話)
 A:「還好我跟老闆協商成功,特休保住了!不過年底到了,我還有 3 天沒休完,會不會就此歸零啊?」 
B:「不會!老闆必須折算工資給你。但重點來了,聽說這筆錢,跟我們平常的薪水不太一樣?」 
A:「是嗎?難道它不是『工資』嗎?!」
 
如果勞工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有未休完的特休假,法律要求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給勞工。
1. 特休遞延與結算:
¡ 年度終結:未休完的特休假,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,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實施。
¡ 二次結清:如果遞延到次一年度後,仍然沒有休完,或者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就必須發給工資。
¡ 禁止預先買斷:雇主不能在年度尚未終結或契約尚未終止前,就預先跟勞工約定「買斷」特休,因為這違反了特休制度旨在保障休息權的強制規定,此類約定無效。
 
2. 未休工資如何計算?
¡ 計算標準是:日工資 × 未休假日數。
¡ 對於按月計酬的勞工,這個「日工資」通常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 1 個月的正常工時所得工資,除以 30 來計算。
3. 特休未休工資是否為「工資」?
 
這在法律界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!特休未休工資,是用來補償勞工因為沒休假而失去休息機會的代償金。
¡ 行政機關(勞動部): 一般傾向認為特休未休工資為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的報酬,屬於「工資」,應納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。
¡ 法院見解(最高法院): 認為特休未休工資是補償勞工未休特休的「代償金」,帶有恩惠性質,並不具對價性,因此不屬於《勞基法》所稱的「工資」。
¡ 對平均工資的影響:
§ 若因契約終止而發給的未休工資,因視為終止契約後才取得的所得,通常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。
§ 若因年度終結而發給的未休工資,則應有多少比例列入平均工資計算,法律沒有明文規定,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。
 
【參考資料】
預先買斷無效: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 768 號判決。
未休工資的性質(非工資說):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587 號判決。
結清義務:勞動部 106 年 3 月 10日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806號函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22號判決 。
遞延規定:勞基法§38 第四項但書。
工資計算標準:勞基法施細§24-1。
平均工資計算:勞動部 106 年 07 月 12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476 號函。
未休工資的性質(工資說)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年 3月 26日台勞動二字第 010010號;勞動部 106 年 7 月 12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476 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