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篇:法庭上見!特休工資請求權的舉證責任 - 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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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問題「特休」讓你找回 Work-Life Balance 的救星:老闆不能拒絕的帶薪假期秘笈!

「特休」讓你找回 Work-Life Balance 的救星:老闆不能拒絕的帶薪假期秘笈!

撰稿人:王櫻錚律師
 
 
前言
在這個講求「工作與生活平衡」(Work-Life Balance, WLB)的時代,你是否也覺得自己快被工作榨乾了?別擔心,法律為所有努力付出的勞工準備了一份超級大禮——「特別休假」(簡稱特休)!這不只是一般的假期,更是你重新充電、找回自我的黃金機會。今天,我們就用最輕鬆的方式,一起來了解特休的法律知識,讓你休得開心,休得有理!
 
第四篇:法庭上見!特休工資請求權的舉證責任
 
(情境對話) 
A:「老闆說他已經提醒過我排休了,是我自己不休的,所以不用給我未休工資。」 B:「證據呢?我們來看看!現在打官司,誰要證明誰清白,這很重要!」 
A:「(緊張)所以是我要證明我沒錯嗎?」 
B:「別慌,根據新法,舉證責任是在老闆這邊哦!」
 
當特休權益發生爭議,甚至鬧上法院時,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「舉證責任」,也就是誰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事實。
1. 特休發生爭議時,舉證責任在雇主還是勞工?
由於特休的排定權由勞工決定,但特休制度的執行細節(例如年度終結、遞延協商、結算工資)都掌握在雇主手中。因此,現行法規傾向將舉證責任交給雇主。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8 條第 6 項的精神,如果勞工主張自己的權利(例如要求發給未休工資),雇主如果認為該權利不存在,就必須舉證「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,已無未休畢之特休」,才能免除特休工資的發放義務。
 
2. 雇主必須提供哪些證據? 
雇主有義務告知勞工特休的排定情況、將特休紀錄記載於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。這些紀錄(如:休假紀錄、工資清冊、書面通知等)就是雇主在訴訟中證明已履行義務、結清工資的重要依據。
 
結論: 
在現行新法下,如果特休到期未休,無論未休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勞工(例如勞工自己拖延未排休),雇主都必須折算工資結清。因為雇主既然負有通知和記載義務,便很難推卸未結算工資的責任。因此,在特休爭議中,雇主必須拿出充足的書面證明,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法處理特休事宜。
 
【參考資料】
 
舉證責任移轉:勞動基準法§38 第 6 項。
雇主應舉證: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字第 7 號、 107年度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。
雇主通知與結清義務:勞基法§38 第 5 項、勞動部 106 年 3 月 10日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806號函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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